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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字实用版 第二版 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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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2025年新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本书以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四条 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 责任承担  第九条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以及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执行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及历史尊严行为的惩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等、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出售、提供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及学校责任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旅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害执法、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司法、监察程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对旅馆业等服务行业的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对违法饲养动物及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九十三条 移送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回避  第九十六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要求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行为人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一百条 对行为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的委托询问和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聋哑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时提供语言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 对被侵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及签名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如何扣押物品以及如何处理扣押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案件时如何进行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辨认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要求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与其他相关证据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及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时进行听证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被侵害人不服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与解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缴纳罚款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纳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收据的制发  第一百二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和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条 退还保证金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时,应当接受监督与监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公职人员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以及收缴的罚款应当上缴国库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与查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识别信息的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法的适用情形及法律衔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附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8.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19797812
条码 9787519797812
编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译者 --
出版年月 2025-07-01 00:00:00.0
开本 A5
装帧 平装
页数 180
字数 156000
版次 2
印次 1
纸张 一般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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