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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20)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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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2020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中公版)》吸纳了中公研发团队近期新教研成果,紧随深圳市考情变化,立足教学研发,传授实战技巧,可以帮助考生多方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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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中公版)》严格依据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精心编写而成。本教材系统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法条引出知识点,拒绝知识漏洞。教材的每一章都设置了“知识结构图”“历年真题常考法条”“要点精讲”“表格速记”,夯实基础,加深考生对考点的理解,以助考生复习备考。同时,本教材在重要的章节后面还增加了重要法条,加强考生对重点知识点的巩固。

李永新
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研发了在行业内颇具影响力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广大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

章 行政处罚法

知识结构图(1)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2)
节  行政处罚概述(2)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7)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12)
精选习题(20)
参考答案与解析(24)

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

知识结构图(29)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30)
节  行政复议概述(30)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31)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34)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39)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44)
第六节  法律责任(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5)
精选习题(62)
参考答案与解析(67)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

知识结构图(73)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74)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74)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7)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79)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83)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90)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98)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112)
第八节  涉外行政诉讼(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21)
精选习题(142)
参考答案与解析(145)

第四章 国家赔偿法

知识结构图(149)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150)
节 国家赔偿概述(150)
第二节  行政赔偿概述(154)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156)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59)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162)
第六节  司法赔偿概述(165)
第七节  司法赔偿范围(166)
第八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73)
第九节  司法赔偿程序(175)
第十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183)
第十一节  其他规定(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9)
精选习题(193)
参考答案与解析(197)

第五章 行政许可法

知识结构图(201)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201)
节 行政许可概述(202)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207)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208)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212)
第五节 监督检查(224)
第六节 法律责任(226)
精选习题(227)
参考答案与解析(231)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知识结构图(237)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238)
节 行政强制概述(238)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241)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245)
第四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250)
第五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54)
第六节 法律责任(256)
精选习题(257)
参考答案与解析(258)

2020年广东省深圳市考笔试课程体系(259)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261)

    章 行政处罚法
知识结构图

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6年真题考点)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014、2017、2018年真题考点)

注意:此条规定的处罚法定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规定此条是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是( )。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C.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故本题选A。
(二)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2016年真题考点)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畸轻畸重,使违法责任与行政处罚失当的,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注意:这里要和行政许可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区分,行政处罚是不包括公平原则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015年真题考点)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并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
注意: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2、2018年真题考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
注意:如果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他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上述权利,则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12、2013、2016、2017、2018年真题考点)

(1)警告。其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其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较为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售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较为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以下类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安监局对企业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令其停产停业
B.交警对不按照道路标志行驶的驾驶员王某予以警告
C.公安局对吸食毒品的社会无业人员李某实施拘留
D.规划局对某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A项属于责令停产停业,B项属于警告,C项属于行政拘留,A、B、C三项都是行政处罚。D项属于行政许可。故本题选D。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018年真题考点)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018年真题考点)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012、2013年真题考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2012、2013年真题考点)

(1)考生容易出错的就是混淆不同位阶法各自的处罚设定权。复习时考生可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区分入手,进而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这一知识点。根据以上法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分为创设权和规定权两类:所谓创设权,是指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定处罚的权力;规定权则指在上位法已对处罚有所规定的前提下,在其规定之内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通俗地讲,创设权是“上无而自设”,规定权则是“上有而细化”。
(2)创设权依法的位阶递减。法律具有各种处罚的创设权和人身自由处罚的专属创设权;行政法规的创设权小于法律,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小于行

紧跟大纲考点 提升实战能力
为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备考助力


根据对2019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及考试大纲分析,一般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需要注意两大变化:

通过分析近几年的真题我们发现,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每年考试的内容相对固定,考查方式变化较小。其内容以考查法条规定为主,以将多部法的知识点进行对比考查为辅。因此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应以真题为主要参照进行学习。我们建议考生在理解记忆法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对相似知识点进行对比记忆。以下为根据考题总结的核心考点与真题列举,方便考生把握考试趋势,帮助考生备考。

【真题1】下列情形中,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有( )。
A.云霄公司利用伪造材料向安监局申请电梯生产许可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B.出租车司机刘某向好友转让自己的出租车经营许可
C.呱呱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通过贿赂安监局工作人员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被安监局发现
D.李某将财政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证涂改为不错会计师证,在换发新证时被发现
E.美美奶茶店老板张某利用伪造的健康证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被工商部门查封店面
考点解读:本题主要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相关知识点。
中公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选CE。
【真题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报国务院批准后 B.报国务院备案后
C.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D.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后
考点解读:本题主要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时需要的批准备案”的相关知识点。
中公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故本题选A。

行政执法考试有其特殊性,其考查内容主要为行政法相关法条,并且多以小案例形式出现,主要测查考生的法条记忆及运用能力。对报考此类职位的考生而言,对法条的准确把握和理解是答题的关键所在,故本书围绕大纲考点对常考法条进行讲解,便于考生学习掌握,提升实战能力。本书的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1.知识结构图,梳理程序。本书在每章的开始编写了知识结构图,帮助考生梳理大纲要求掌握的六部核心法律的程序问题,以便考生能够从宏观上掌握每部法律主要内容。
2.要点精讲,深入解读。法条可以说是掌握法律的灵魂,知法条而晓全局,特别是核心法条对理解重要知识点至关重要。编者在常考法条、难点法条和易混淆法条后添加了要点精讲,对其进行解读与分析,使考生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
3.经典真题,考点再现。在每章的重要知识点后添加了经典真题,帮助考生了解真题考查特点,使得整体的备考复习更有针对性。
4.表格速记,强化记忆。本书各章节内容的展开采用文字与图表相结合的形式,尤其是在重点、难点知识点后添加了表格速记,清晰直观地归纳某个知识点,必要时会一并总结、横向对比易混淆的知识点,如此一来,考生的记忆将会得到强化。
5.章后习题,实战演练。做事情总是知易行难,复习考试也是一样,所以考生一定不能满足于表面的记忆和理解,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的扎实与否只有在练习之后才能得到检验,本书充分考虑到考生此方面的需求,专门在每章后安排了习题演练,目的是使考生同步巩固、学以致用。

中公教育教材编研团队
2019年8月

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ISBN 9787511510747
条码 9787511510747
编者 李永新
译者 --
出版年月 2018-03-01 00:00:00.0
开本 其他
装帧 平装
页数 272
字数 408千字
版次 1
印次 1
纸张 一般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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