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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编号:
9787521610727001
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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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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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总则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

刘召成,1980年生,河南南阳人。现任教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受聘北洋学者英才计划长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

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ISBN 9787521610727
条码 9787521610727
编者 刘召成
译者 --
出版年月 2020.09
开本 16开
装帧
页数 652
字数 280
版次 1版1次
印次
纸张 70g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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