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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含商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编号:
97875216142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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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商标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标志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此外,为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
《商标法》是我国进行商标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规定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商标基本制度,把商标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随着《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公布和施行,逐渐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管理法律体系。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立法执法也在不断跟进。《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主体及其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当事人解决驰名商标的纠纷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我国《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虽然《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因此,《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交叉。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首先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只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实践中,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其实,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投入;而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为提高质量及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成果。因此,即使是企业的初级产品,也应当带着商标在市场上出现——经营者在经营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标也会不断增值,而一旦有形货物不幸丧失,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值。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1商标通常可分为哪几类
2哪些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4共有商标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5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傍名牌”的问题
6如何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7不得作为商标的地方有哪些
8地名可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9如何理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0如何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规范性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11如何认定特有包装、装潢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12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3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
14如何认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15什么是地理标志
16地理标志的特征有哪些
17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理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会否得到支持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18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
19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有哪些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管理】
20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21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22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报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内容的说明和修正】
第 三 十 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23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之比较
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24在先权利的例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和商标的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商标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关决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八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 四 十 条【续展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三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5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注册不当的商标】
26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27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
28 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29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行使该商标专用
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应当返还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
30如何判断商品上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四十九条【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31如何界定“注册商标使用”
第 五 十 条【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驰名商标使用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第五十五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
32如何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3如何认定“商标近似”
34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是否会对“ 商标近似”的认定有影响
35在注册与“老字号”相关的商标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第五十八条【不正当竞争】
36他人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
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是否应受到保护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行为】
37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如何进行认定和保护
第 六 十 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38在计算违法经营额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39如何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40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六十二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4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哪些职权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
42被控侵权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临时保护措施】
43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六十六条【证据保全】
44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45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6如何界定“不正当手段”
第六十九条【商标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要求】
第 七 十 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47如何对从事商标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商标规费】
第七十三条【时间效力】

配 套 法 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2020年4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2020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16日)

二、商标注册与管理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
商标评审规则
(2014年5月28日)
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2017年5月4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

三、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四、商标与相关标识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3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

五、商标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9日)

实 用 附 录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异议申请书
3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4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销申请书
6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7商标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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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ISBN 9787521614213
条码 9787521614213
编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译者 --
出版年月 2020.12
开本 32开
装帧
页数 232
字数 161
版次 第5版
印次
纸张 一般轻涂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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