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商品咨询信息 [发表商品咨询]
本书作者约翰·奥斯丁被誉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亦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其法律思想和理念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本书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这一文本,是纲领性、旗帜性的文献。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约翰?奥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任法理学教授;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著译作品多部。
导论
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结语
基本信息 | |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ISBN | 9787100207591 |
条码 | 9787100207591 |
编者 | (英)约翰·奥斯丁 |
译者 | 刘星 |
出版年月 | 2022-04-01 00:00:00.0 |
开本 | 32开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419 |
字数 | |
版次 | 1 |
印次 | 1 |
纸张 | 70g胶版纸 |
暂无商品评论信息 [发表商品评论]
暂无商品咨询信息 [发表商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