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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约翰·奥斯丁被誉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亦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其法律思想和理念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本书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这一文本,是纲领性、旗帜性的文献。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约翰?奥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任法理学教授;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著译作品多部。
导论
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结语
| 基本信息 | |
|---|---|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 ISBN | 9787100207591 |
| 条码 | 9787100207591 |
| 编者 | (英)约翰·奥斯丁 |
| 译者 | 刘星 |
| 出版年月 | 2022-04-01 00:00:00.0 |
| 开本 | 32开 |
| 装帧 | 平装 |
| 页数 | 419 |
| 字数 | |
| 版次 | 1 |
| 印次 | 1 |
| 纸张 | 70g胶版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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