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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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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刑事法判解·第21卷》是《刑事法判解》第21卷。与第20卷一样,在继续组织专题的同时,增加了一些法学教育和实务讲座方面的内容,以飨读者。
【本卷专题】研讨的主题是“权利行使与犯罪行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汤霁的《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余某盗回质押车辆案为例》-文,从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盗回出质车辆案切入,引出了经常困扰实务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之关系的探讨。行为人为了借款而将车辆交付给对方质押,后来又因为得知对方随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于是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用钥匙将该车偷偷开走。双方均未向对方问询车辆和借款相关事宜。最终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作者分析后认为:“盗回出质车辆的行为仅仅使被害人无法在质押车辆担保的范围内就债权主张优先受偿,而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或现实的财产损失。债权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法益并未受到损害。余某的客观行为不应评价为非法占有行为,也无需再考虑主观方面就可认定余某不构成盗窃罪。”
我赞成作者的分析结论,但是分析的过程有些不同。在我看来,如果按照构成要件的分析习惯,要先从各个构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分析能否涵摄。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公私财物”,是指非自己所有的、由他人所有的财物,简言之,必须是“他人之物”。而在类似案例中,尚不必去检验主观构成要件,仅仅是在“他人之物”这一点上,就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财物的所有权性质始终是归行为人所有,即使质押也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尽管具体分析思路不同,但是作者总的观点我是赞成的,即“建立一套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性到有责性的司法认定体系。该体系应是从客观的法益侵害性切入,由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至主观的占有、利用目的而终。具体而言就是'非法占有行为一主观故意一占有、利用的目的'的认定路径。”从司法实务的经验出发,对理论问题深入探讨,提出自己言之有物的见解,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扣押、绑架债务人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多变,司法者对于如何理解“为索取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债务”“被拘禁的被害人”“索取债务指向的对象”等存在一些分歧。在《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法认定》一文中,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吴云媛深入探讨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问题。作者认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实行行为上有相通之处,难以通过客观行为来进行区分,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是出于索取债务的动机而非法拘禁、扣押甚至绑架他人,是向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且该还债要求与债务具有相当性时,均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对于这个观点,我是完全赞成的。这不仅与现存有效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而且也能在法理上得到充分说明。文章用3万多字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值得一读。

【本卷专题】权利行使与犯罪行为
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余某盗回质押车辆案为例
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法认定

【判例研究】
死缓期间又犯应当判处死刑之罪的程序适用与实体处理——从陶某某故意杀人案引发的争议谈起

【法律适用】
贪污、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的法律适用研究

【活动撷英】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春季论坛
中国互联网的“非法兴起”——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四

【沙龙实录】
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五

【刑辩讲堂】
情杀案的中止与未遂——《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一次课程
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中的“本单位盈利业务”——《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二次课程

【焦点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张文中案:遗憾与贡献

【域外传译】
强制猥亵罪中的“性意图”——以最高裁平成29年11月29日大法庭判决为契机
德国联邦法院:合规官/内部审计部门主管的保证人义务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 9787510930539
条码 9787510930539
编者 陈兴良
译者 --
出版年月 2018-01-01 00:00:00.0
开本 16开
装帧 平装
页数 215
字数 199
版次 第1版
印次
纸张 一般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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