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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第2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制定于1929年,施行迄今已有八十余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迁,2010年2月3日公布了新修正的“用益物权”和“占有”部分条文,并于2010年8月3日施行。因此,王泽鉴先生结合新的修正情况对《民法物权》(2009年12月版)进行了修改,及时推出《民法物权》(第二版)。王泽鉴先生依据“法律”规定、相关判例和学术理论,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不久的背景下,本书对大陆物权法学者及立法部门极具研究参考价值。
《民法物权(第2版)》
《民法物权(第2版)》内容包括: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物权法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发展、物权通论、物权的意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保护、物权变动、基本理论、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
《民法物权(第2版)》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人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民法物权(第2版)》
《民法概要(第二版)》
《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民法思维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2022年重排版》
《民法总则 2022年重排版》
《债法原理(第2版) 2022年重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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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第2版)》
(3)主物权与从物权,此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区分。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称为主物权,属之者有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和典权。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物权,属之者有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动产役权(从属于需役不动产之所有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主物权得独立存在,从物权则随主物权的命运。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此系以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而区别。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民法上规定的物权,除留置权外,均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留置权、法定地上权(第876条)。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其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的不同。
(5)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此系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区分。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称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属之。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者,称为不登记物权(或交付物权),动产物权属之。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力(第758条);后者的变动依交付而生效力(第761条)。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此系以物权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区分。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称为有期限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存续期间无,且能**存续的物权,称为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至于地上权和地役权是否有存续期限,则依当事人的约定。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其存续期间届至时,当然归于消灭;后者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其他原因外,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7)本权与占有,此系以其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区分。占有仅系对于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并非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其他物权,甚至租赁权,均为本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定其保护的方法。
《民法物权(第2版)》
(3)主物权与从物权,此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区分。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称为主物权,属之者有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和典权。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物权,属之者有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动产役权(从属于需役不动产之所有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主物权得独立存在,从物权则随主物权的命运。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此系以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而区别。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民法上规定的物权,除留置权外,均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留置权、法定地上权(第876条)。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其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的不同。
(5)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此系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区分。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称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属之。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者,称为不登记物权(或交付物权),动产物权属之。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力(第758条);后者的变动依交付而生效力(第761条)。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此系以物权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区分。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称为有期限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存续期间无,且能较为存续的物权,称为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至于地上权和地役权是否有存续期限,则依当事人的约定。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其存续期间届至时,当然归于消灭;后者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其他原因外,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7)本权与占有,此系以其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区分。占有仅系对于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并非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其他物权,甚至租赁权,均为本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定其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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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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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 | 9787301179154 |
条码 | 9787301179154 |
编者 | 王泽鉴 |
译者 | |
出版年月 | 2010-11-01 00:00:00.0 |
开本 | 16开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621 |
字数 | 625000 |
版次 | 2 |
印次 | 1 |
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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