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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镜像:诗化的语言
在生活中,镜子可以用来正衣冠、延展视觉,呈现多重影像。在电影中,镜子不仅承袭了这一物理属性,更升华为客观的“审判者”:既能混淆主客体、杂糅人物情感、打破线性叙事;亦能通过角色与镜像的互动,直抵“被观看”与“自我审视”的戏剧张力。这种兼具实用功能与艺术表现力的特质,使“镜像”成为一种诗化的语言——赋予我们穿透表象的洞察力。而在本书《镜像中的破产法: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平衡》中,“镜像”这一概念同样为我们观察破产法提供了多维镜鉴。
二、破产法:传统民商事法律的“镜像”
本书开宗明义确立了一个核心隐喻:破产法是传统民商事法律的“镜像”。在这面“镜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各个部门法中遗留问题的“成像”,也可以在“破产”的新视角下对效率与公平价值重新进行利益衡量。正如本书所述,理解破产法与其他民商事部门法的关系,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必须回溯破产法的制度本源与规范边界:
01 / 制度本源:集体困境的理性回应
托马斯·H.杰克逊(Thomas H. Jackson)教授最早提出了“债权人假定谈判理论”以解释破产法的制度功能:应当将破产法视为一种债权人事先愿意彼此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的“镜像”。当债务人陷入资不抵债的财务困境时,债权人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相互竞争关系,在缺乏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债权人之间无法相互协调集体偿债行为;由此,若债权人能够事先就债务人财务困境的解决机制达成一致,通过强制性集体清偿程序(如破产程序)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02 / 规范边界: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
在布特纳诉美国案(Butner v. United States )中,美国联邦zui高法院认为,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被“镜像”对待,除非联邦破产法另有规定或基于集体清偿的必要。该案判决书有一段经典的阐述:“财产权利是由州法创设和定义的。除非某些联邦利益要求不同的结果,否则没有理由仅因利益相关者涉及破产程序,就对这些权利进行差异化分析。”该案确立了著名的“布特纳原则”,即原则上应尊重非破产法确立的实体权利,维护法律预期的稳定性。
03 / 价值内核:基于“动态平衡”的矫正机制
破产法本质上属于强制性集体清偿程序,旨在通过禁止个别清偿、确立多数决规则,有效规避谈判成本高昂的一致同意困境。为实现上述功能,破产法必须构建一套精密的平衡机制:一方面,恪守“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维护实体权利的稳定性与预期;另一方面,针对“事实破产”情境下常态规则的失灵(如股东有限责任的异化、个别债权人抢先获利)进行功能矫正。可以说,破产法不仅是常态法律的“镜像”,更是其制度盲区的“补丁”。破产法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富,却通过强制性集体行动引导资源配置,为市场经济注入效率。
三、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平衡
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与保护投资预期收益(公平),构成了贯穿破产法的两条隐秘暗线。这两条暗线既串联起具体的破产法制度,又连接着更加宏大的市场效率目标,如发展经济、保护就业和降低融资成本等。数百年来,各国破产制度亦沿着效率与公平两大主轴演进。
基于此,本书立足“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平衡”这一理念,从“公司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个人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公司治理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法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衡量”五个维度,深入探讨了贯穿破产程序启动、运行和终结全生命周期的十个典型问题:
?Ch.1:破产程序启动阶段:谁应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职权分配】 当企业陷入“事实破产”境地时,若迟迟不启动破产程序,不仅加剧财产流失,更违背破产法追求的公平价值。针对企业“当破不破”的拖延现象,本书指出造成这种困境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的内部决策权限划分模糊——这直接导致实践中出现将破产申请权等同于公司自愿清算权,进而将其归属于股东会的认知偏差。因此,本章主张将破产申请义务赋予董事会:原则上由董事会集体决议,例外时允许董事个人代表公司提起“准自愿破产”作为替代措施。
——详见第1章 效率与公平棱镜下公司破产申请的职权分配和规则构建
?Ch.2: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破产清算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非破产清算规则】 作为破产清算的“姊妹篇”,非破产清算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及其与关联规则的衔接至关重要。破产清算有《企业破产法》为其提供明确规则;相比之下,非破产清算在《公司法》中由于立法关注不足,致使规则体系呈现“虎头蛇尾”之态,实践乱象随之滋生。大量公司借此监管盲区“匆匆离场”甚至“恶意隐身”,严重侵蚀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基石。本章立足于解散后公司法人人格存续但目的限缩的法理基础,深入剖析董事清算义务的实质来源,厘清清算人的选任、更换机制,并探讨强制注销后的补充清算难题。本章主张,应打通《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壁垒,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精准补齐公司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块pintu”。
——详见第2章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清算规则的体系化及其与破产法的衔接
?Ch.3:制度破冰:个人破产立法与行政前置程序的构建
【个人破产行政前置制度】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个人破产制度致使我国《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另一半则是还没有出炉的“个人破产法”。2021 年3月,随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立法已成当务之急。然而,个人破产案件具有数量大、风险高且兼具社会保障属性等特点,若直接涌入司法程序,恐将挤占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本章敏锐地提出“行政前置”构想,主张发挥行政管理机构的“看门人”职能,通过初步筛查、咨询与教育机制前置过滤欺诈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既防范滥用以维护公平,又分流案件以提升效率,为破解个人破产立法与实施的现实困境提供务实的解决路径。
——详见第3章 效率与公平双重维度中个人破产行政前置制度的构建
?Ch.4:破解“执行不能”:个人债务“执转破”的功能协同与制度构建
【个人债务“执转破”制度】面对“人去楼空”导致的“执行不能”困境,除了“终结执行程序”,还有一条重要路径——个人债务“执转破”。个人债务“执转破”不仅是程序转换的通道,更是化解债务僵局的关键路径。本章以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执转破”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强制执行与个人破产的功能互补关系。本章主张,个人债务“执转破”制度绝非简单的程序衔接,而是在协同主义理念下实现强制执行与破产制度的功能互补。其深层价值内核不仅在于以效率手段化解“执行难”,更在于回归债务公平清偿的法理本义——这是对破产法作为强制性集体清偿制度本质属性的根本遵循。在规则设计上,该制度需以企业法人“执转破”的程序规则精神为参照,严格核验三项关键要件:当事人是否同意、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符合诚信标准。个人破产制度天然兼具的司法裁判性与司法行政性二元属性,恰好为这种功能协同提供了独特优势:既能通过司法裁判保障程序公正,又能依托司法行政提升运行效率,从而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详见第4章 个人债务“执转破”的效率与公平协同机制研究
?Ch.5:预重整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本土化平衡
【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预重整作为破产重整的简化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法院对庭外协商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事后司法审查并予以认可,豁免传统重整中的部分程序性要求,使庭前协商效力得以向后延伸。这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通过流程简化降低交易成本以提升效率。本章主张,预重整可纳入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由债务人主导并引入专业破产实践人士监督;同时,为强化程序衔接,重整中的部分环节(如申请法院备案以适用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可向前延伸至庭前协商阶段。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债务人的自主权,又通过司法介入有效防范了利益失衡,从而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详见第5章 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效率与公平的本土化平衡
?Ch.6: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重构
【重整计划强裁规则】 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作为司法干预的“有形之手”,需与当事人谈判的“无形之手”密切配合,方能破解破产语境下的信息碎片化困境。反观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强裁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可分割的关系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重视。强裁权仅仅被当作对法官的赋权,这难免导致适用的恣意。本章提出的二元功能重塑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条文本身进行改进, 并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增加操作细则。该建议不涉及《企业破产法》的大幅度修改,在短期内有一定的可行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强裁规则的滥用。长期而言,genchu强裁规则的滥用还需要立法和司法上观念的转变:从法院主导转变为当事人谈判主导,这就需要立法对现有重整制度有一个系统地改进。
——详见第6章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重构
?Ch.7:激活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效率优势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法律移植是提升立法效率的有效路径。正如乌戈·马太(Ugo Mattei)教授所言,有效的法律原则之所以能在全球范围内被继受,是因为市场在面对“市场的法律文化”时倾向于选择有效率的规则。然而,继受法律的效率不仅源于规则条文的移植,更取决于“实践及法律引介者的责任”。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73条移植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却因立法对批准要件与法律地位的“留白”,加之债务人固有的利益冲突风险,导致法院顾虑重重,制度陷入适用僵局。本章直击这一制度僵局,讨论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应考虑的要件、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信义义务、利益冲突的解决原则和违反信义义务的归责原则,希望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的行为划定藩篱,也为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 73 条和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该条提供一定的参考。
——详见第7章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Ch.8: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独立构建
【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维系破产重整效率与公平动态平衡的基石。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重整表决的专门信息披露规则,实践中过度依赖证券监管的“单轨制”模式,致使非上市公司披露无法可依,且难以满足重整协商表决的特殊需求。本章深刻剖析了这一结构性困境,主张从“监管导向”向“协商导向”转型,构建以“有效表决”为核心的独立披露制度。具体路径包括:在实施主体上,由熟悉重整利益平衡的法院主导,取代仅侧重公众投资者保护的证券监管;在披露内容上,根据表决需求灵活设计,避免机械套用证券法的高成本标准;在制度衔接上,设置“安全港规则”协调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冲突。通过赋予当事人异议权、针对不同规模企业差异化监管,确保信息披露既务实高效又充分保障知情权,从而为破解重整谈判中的“囚徒困境”、达成zui优重组方案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
——详见第8章 破产重整动态平衡的信息基础
?Ch.9:破产法运行效率的科学衡量
【破产法效率衡量指标的检讨】 破产法效率的衡量应当以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为核心,而非对“回收率”或“程序耗时”等单一指标的盲目追逐。当前对标世界银行指标的立法实践,因盲目迎合标准化排名而忽视了本土适用的深层逻辑。本章指出,破产法效率评估体系的构建,本质是超越“计量比较法”的单一量化逻辑,回归本土化的制度理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虽为破解比较法“黑箱困境”提供了量化工具,但其通过删减复杂法理以追求标准化排名的做法,容易导致规则体系的碎片化与深层价值取向的缺失。因此,科学的评估路径应当是“短期修正”与“长远构建”相结合:短期内通过司法解释补足制度短板以应对国际评估;长远则需立足国情,构建一套兼顾资产配置优化与投资预期保护的动态评估体系,推动破产法从追逐形式排名向实质公正的根本转变。
——详见第9章 破产法效率衡量的指标化路径及检讨
?Ch.10:金融衍生品的安全港规则的构建
【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 构建《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核心在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与坚守破产法内在价值之间寻找动态平衡。若仅以金融系统安全理论为weiyi法理基础,虽能支撑效率,但过度扩张的适用范围可能突破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底线,将风险转嫁给普通债权人。美国立法教训警示我们,盲目追求“大而无边”的保护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本章主张确立“有限型”安全港模式,采取“双层限缩”路径:在入口端,严格xianzhi适用安全港的主体与交易范围;在内部构造端,基于破产法法理对自动中止、管理人选择权等制度进行微调,而非简单豁免。唯有如此,才能既借助净额结算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又避免侵蚀破产法公平清偿与资产保护的核心价值,实现安全港规则立法初衷与破产程序内在逻辑的统一。
——详见第10章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与平衡: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取舍
破产法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提供了一个“镜像”,在这个“镜像”中可以清晰看到各个部门法中遗留问题的“成像”,也可以在“破产”的新视角下对效率与公平价值重新进行利益衡量。本书从“公司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个人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公司治理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破产法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衡量”五个角度探讨了贯穿破产程序启动、运行和终结阶段的十个典型问题。
高丝敏,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涵盖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等,研究成果发表于《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欧洲商业组织法评论》《美国商法杂志》等国内外法学期刊,入选国家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荣获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际破产研究金奖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多项研究项目。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工作组成员,并参与多项法律、行政规章制定的咨询工作。
引言 效率与公平动态平衡下的破产法变革/001
一、价值基础: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与公平观念/001
二、理论拓扑: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私法体现与破产法应用/003
三、技术展开:破产程序中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平衡机制/014
第一编 公司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一章 效率与公平棱镜下公司破产申请的职权分配和规则构建/021
一、破产申请提起的低效之痛/022
二、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公司破产申请的职权错配与义务规则的失序/024
三、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逻辑:公司事实破产时职权分配的法理分析/030
四、效率与公平棱镜下公司破产申请职权分配的规则重构/040
五、结论/054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清算规则的体系化及其与破产法的衔接/056
一、效率与公平原则下清算中公司目的的限缩/059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下的“看守董事”/067
三、效率原则下清算人的选任与更换/075
四、补充清算的特别制度/087
五、公司清算与破产法的衔接问题/092
六、结语/096
第二编 个人破产启动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三章 效率与公平双重维度中个人破产行政前置制度的构建/101
一、效率与公平视野中的个人破产制度/101
二、效率原则视野中个人破产行政前置制度的必要性/105
三、市场导向的间接型行政前置制度/112
四、规制导向的直接型行政前置制度/119
五、我国个人破产行政前置制度的构建: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127
第四章 个人债务“执转破”的效率与公平协同机制研究/132
一、债务公平清偿视角下强制执行与破产的关系/132
二、效率与公平视野中个人债务“执转破”的法理基础/134
三、法律适用角度下个人债务“执转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142
四、效率与公平视野中强制执行与个人破产的功能及协同模式/153
五、完善个人债务“执转破”的建议: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162
第三编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五章 预重整制度的构建:效率与公平的本土化平衡/169
一、自愿谈判视角下预重整制度的效率实现困境/169
二、预重整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171
三、预重整制度的定位与挑战:效率追求与公平保障的失衡与调适/179
四、预重整的两个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的规则构建:效率与公平的协同路径/186
五、在动态谈判中构建效率与公平并重的预重整制度/194
第六章 效率与公平视角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重构/197
一、“滥用”或“惧用”强裁规则背后的价值判断困境/198
二、强裁规则不当适用的主要样态:效率与公平的失衡表现/201
三、强裁规则法理误区的检讨:效率优先与公平保障的逻辑偏差/206
四、强裁规则的动态功能展开:破解囚徒困境的效率工具/209
五、强裁规则的静态功能展开:引导当事人谈判/219
六、效率与公平动态平衡的规则路径/233
七、结论/242
第四编 破产公司治理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七章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47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效率优势与低适用率困境/248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司法现状: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失衡/250
三、重公平、轻效率的司法实践/255
四、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的批准要件和法律地位/260
五、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的信义义务:公平原则的内生要求/264
六、结论/275
第八章 破产重整动态平衡的信息基础/277
一、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性缺失/278
二、我国破产重整的“单轨制”信息披露规则/280
三、美国破产重整的“双轨制”信息披露规则/285
四、构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应采取效率与公平协同提升的路径/298
第五编 破产法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动态衡量
第九章 破产法效率衡量的指标化路径及检讨/307
一、破产法运行效率的指标化尝试及局限/308
二、效率指标化的国别困境/309
三、指标化的方法论问题:效率与公平的体系失衡/321
四、指标化破产规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审判的影响/327
五、我国办理破产指标的构建: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维度整合/338
六、构建动态的破产效率评估体系/347
第十章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与平衡: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取舍/349
一、破产法中的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350
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与破产法的冲突:效率与公平的体系失衡/354
三、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法理基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逻辑/360
四、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构建:效率与公平的边界调适路径/371
五、金融衍生品安全港规则的系统纠偏/382
结语/384
主要参考文献/393
| 基本信息 | |
|---|---|
| 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 ISBN | 9787516241240 |
| 条码 | 9787516241240 |
| 编者 | 高丝敏 著 著 |
| 译者 | -- |
| 出版年月 | 2026-01-01 00:00:00.0 |
| 开本 | 32开 |
| 装帧 | 精装 |
| 页数 | 403 |
| 字数 | 273000 |
| 版次 | 1 |
| 印次 | 1 |
| 纸张 | 一般胶版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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