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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可非人”到“人皆为人”,再到“非人可人”的主体发展史,表明法律人格的赋予不再拘泥于被赋予对象是否具有自我意识、道德能力、自由意志、理性等伦理性人格要求。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具备法人类的工具性人格就可以成为主体,人工智能在其所擅长的特定领域具有超越自然人的理性能力,体现的是一种介于法人之工具理性与自然人之价值理性之间,且仍在人类控制之下,但具有自主性的算法理性,可以通过人格减等技术而被赋予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独立意思能力但剥离了伦理性人格的财产性人格。从实践角度看,对于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应由与其最密切相关的多方主体分摊权责,而要实现这一点,则有必要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人型主体,将该多方主体的意志融合到一起,从而能以该法人名义对外独立为民事活动并承受其自主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使交易便捷且更符合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因此,将人工智能拟制为一种对外可“自为+代为”意思表示模式的特别法人,可以实现简化交易和权责分摊功能,不仅能更好地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收益分配难题,而且也不会对既有民事主体制度造成颠覆性冲击。
本书适合法学、科技领域的工作者及相关研究者阅读。
张志坚,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在《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2021年获江西省第十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出版《科技与法律的碰撞: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研究》等专著和教材多部。
第一章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研究述评
三 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二章 人工智能及其民法属性
一 人工智能的概念与特点
二 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
三 人工智能的民法属性
第三章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观点介评
一 主体否定说
二 主体肯定说
三 中间说
四 对三种学说的评析
第四章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现实考察
一 人工智能风险收益分配问题概述
二 初级AI: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风险分配难题
三 中级AI: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收益分配难题
四 高级AI:人工智能能成为董事的可能与挑战
五 结论
第五章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证成
一 人工智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础
二 人工智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实践依据
三 人工智能能可基于理性能力当然为民事主体
四 人工智能能也可基于现实需要拟为民事主体
五 结论
第六章 人工智能宜为电子法人型主体
一 人工智能不宜拟制为非法人组织
二 人工智能也不宜为类似自然人的主体
三 人工智能宜拟制为法人型主体
四 人工智能宜拟制为电子法人
结语
参考文献
| 基本信息 | |
|---|---|
| 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 ISBN | 9787522764641 |
| 条码 | 9787522764641 |
| 编者 | 张志坚 著 |
| 译者 | -- |
| 出版年月 | 2026-03-01 00:00:00.0 |
| 开本 | 其他 |
| 装帧 | 平装 |
| 页数 | 178 |
| 字数 | 166 |
| 版次 | 1 |
| 印次 | |
| 纸张 | 一般胶版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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